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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31号

第一条为了适应和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一般通用设备。

第三条国资处负责学校家具购置、调配、报废审批等项管理工作。负责家具总账、记账,设立家具库房;负责家具的发放、维修及废旧家具的回收保管、报废处置工作。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院、部、处、室、中心、馆)须有人兼任家具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家具购置和建账、报销、维护、报废等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属公共使用的家具(如:教室、会议室、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为了加强重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校家具实行二级管理,单价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家具,由学校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价1000元以下家具由各部门负责建账,按照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一次性配置20件(含)以上,单件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配置50件(含)以上,单件价值在2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规格、同型号的批量购置家具,需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接受赠送的家具也要按以上办法进行管理,赠送家具单价不详的按照现市场价估价上账。

第九条家具调入、调出时,家具管理人员要凭调拨单及时调整家具账,保证账、物相符。单价1000元以下的家具账,国资处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督促使用单位按时上账。

第十条各单位更换家具管理人员时,必须办理家具及账务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和单位领导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否则因交接不清造成家具丢失的,要追查单位领导和原家具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未经国资处批准,学校家具一律不得外租、外借,违者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家具丢失的,按照家具原值折旧后的40%进行赔偿,人为损失家具使家具失去使用价值,按家具原值折旧后的100%赔偿(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10%计算)。

第十三条家具报废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立固定资产的家具继续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直到报废完为止。新购家具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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