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政策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制度政策 >> 正文
河​西学院物资仓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物资仓库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物资仓库的建设与管理,做好资产工作的保管和供应工作,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仓库的设置及管理体制

第二条 物资仓库的设置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原则。我校的物资仓库设在校、院(处、馆、中心、部)两级,即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行政、家具、教学、科研物资仓库;理科各院系设置常用物资仓库;后勤处设置后勤物资仓库、图书馆设置专用书库,机关各处室、文科各院系以及实验室、科室不设仓库。

第三条 学校仓库的日常管理及运行工作由仓库归属单位负责。各类仓库的工作主要是为学校或本部门的工作服务。

第四条 列入正式建制的仓库必须配备专职库房管理人员和实物会计;不设库房的单位,其物资也必须由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管理。

第三章 仓库管理人员

第五条 库房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仓库主管单位要选配作风正派、公私分明、有一定业务知识、热心仓库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仓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项物资政策和规章制度,熟悉仓库管理业务和工作规律以及所管各类物资,努力为教学、科研和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库房管理人员对所管物资负有全部责任。做到四懂:懂品名、规格、型号、一般性能用途;懂保管常识;懂业务手续;懂消耗规律。三会:会保管维护;会一般检测验收;会利废节约代用。

(三)应掌握库存物资消耗规律,及时反映供求和库存余缺情况,为计划采购、保证供应提供可靠地资料和信息。

(四)办理库房日常业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库房物资报表,保持库房文明整洁。

(五)经常检查库房内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爆、防腐蚀,发现问题和漏洞应及时处理或向部门领导报告。

(六)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经常检查库区消防器材性能状况,使其保持完好。

(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库房物资机密。

第四章 物品的入库和发放

第七条 物资运抵库房后,库房管理人员会同采购员要严格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根据单据凭证对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认真的核对和检验,危险品和特殊贵重器材及从外国进口的器材,应指定有经验的人员协助采购员、库房管理人员共同验收。所有物资的入库验收工作应及时完成,不得拖延。

第八条 物资的零配件、备件、附件等应有详细的清单,技术资料、图纸、合格证、化验单、质量证明单等有关证书必须核对清点,妥善保存。

第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物资数量缺少、盈余或损坏、质差、单据凭证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库房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物资入库,待采购员与有关各方将存在的问题解决之后方可验收入库。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仓库归属单位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报。

第十条 物资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员和库房管理人员填写验收单并连同发票及其他有关单据向财务部门报账。库房管理人员凭验收凭证核实库存实物账(卡)。

第十一条 物资领用或退还,领用人应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库房管理人员凭手续齐全的正式领料单或退料单发料或退料。领料单没有领料人、实物会计和审批人的签字,或者手续不完备者,库房管理人员不予发放或退回。危险品的领用,按照《河西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仓库的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仓库都要逐步实行物资定额储备制度,常备物资目录及储备定额需经仓库归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各仓库不得随意扩大储备范围和定额。

第十三条 库存物资要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分库放置、布局合理、零整分开、标志明显、标签齐全、账物相符,严防物资损坏、丢失、变质、霉烂、失效。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集中在危险品库房保管,以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五条 各级仓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盈盘亏金额千元以内者,由仓库归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理,超过千元时要主管校长审批处理,并对有关帐务和报表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 库存物资的报表、报损、调拨及降价,须经仓库归属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库存物资的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库房应按物资分类目录设置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项目的物资明细账和库存物资实物账,依据有关凭证对库存各类物资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十八条 库存物资要按实际购进的价格记账,不包括包装运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移交账(卡)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换手续,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分别要在接交的账(卡)上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与《河西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对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河西学院材料低值​耐用易耗品管理补充规定 下一条:河西学院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关闭

学院首页 | 网站首页 | 部门概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制度政策 | 机构设置 | 服务指南 | 下载中心 | 招标采购 | 资产系统

通讯地址:甘肃张掖环城北路846号 电话:0936-8285079 邮编:734000
网站维护:河西学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陇ICP备05000590号 设计制作:宜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