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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财资【2010】10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6号)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好资产管理的“出口”关。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是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客观需要,也是强化单位资产管理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规范资产处置环节的管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各单位要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向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

三、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对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经现场查看,审核批准后,单位凭省财政厅的批复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过户等相关手续,按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置。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单位擅自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的,国土和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车辆等交通运输设备,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9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以存量确定增量的原则,根据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要求,在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购置、过户和调配手续;对车辆等交通运输设备的出售、转让和调拨,由省财政厅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单位擅自出售、转让和调拨车辆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

(三)对规定限额以上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资产的处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经现场查看,审核批准后,按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对房屋及构筑物的拆除和报废,要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和报废;对车辆等交通运输设备的报废,必须经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由单位持报废证明和相关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批,批准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各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我厅将不定期组织监督检 查,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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