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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档案是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使用、保养、维修、更新的依据。为了管理用好仪器设备提供的技术资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档案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院、部、处、中心等)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移交。其文件材料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或使用部门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三条 单价1000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申请报告、批复、订货清单、出厂合格证、装箱清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等;

第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安装调试记录、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维修记录;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和批复文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调配、转让请示、批复等手续;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及运行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章 立档管理

第八条 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所带资料一律整理归档,随即开始建立该仪器设备的档案,并对此后使用、维修,以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参与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

第四章 档案移交、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随仪器调拨调剂使用单而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 仪器档案保管期限,根据仪器使用寿命而定,保管期从购置到报废为止。

第十二条 档案销毁随着仪器的报废,由部门主管档案的领导主持,由仪器使用管理和档案管理人员、专家参加,清理相应档案,起草销毁请示,列出销毁清册,经部门领导同意,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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