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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8  |  查看次数:[]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系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教国资【2018】6号)

省属各高等学校、厅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精神、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科学合理配置,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资产管理体系,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单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管理方式。 省属高等学校、厅直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级财政部门综合管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职责。不断完善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要配备、充实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选拔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资产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素质。

二、做好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严格履行资产购置事项审批手续

(一)规范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

规范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报资产配置预算,以存量资产为基础,优化增量资产的配置和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同时,从严控制资产配置。单位在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时,对已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资产存量,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二)严格履行资产购置事项审批手续。

各单位年度新增资产购置事项,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资产配置预算批复填报审批《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审核表》,遵循“先有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未按要求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购置。中央和省上临时安排专项资金涉及新增资产购置的,由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或追加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单位配备资产依法按照政府采购和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确保所有资产定额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

三、规范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强化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帐卡登记制度,做到资产登记一物一卡,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做到家底清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要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完善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存货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及时办理受捐赠资产的入账手续,做好自建资产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规定及时将在建工程项目转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二)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要如实反映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规避,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以发放奖金、津补贴、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应上交的国有资产收入。对隐瞒、虚报国有资产收入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三)规范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申报手续。

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按照权限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1.省属高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省属高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厅直单位所有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均需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四、加强资产处置管理,严把资产出口关

根据《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单位要继续做好资产处置工作,严把资产出口关。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按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处置。

1.省属高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由高校自行审批同意后将决定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2.省属高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由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3.省属高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交通运输设备的处置,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4.厅直单位所有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均需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对已批复同意的资产处置事项,要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和资产处置工作。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五、完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强化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一)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单位年度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综合反映,反映了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编报水平和执行能力,影响下一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安排,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部门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加强资产财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保持表内数据之间,表与表之间数据的合理性与一致性。 各单位资产出现变动必须要进行审批,所有的资产增加必须要附《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审核表》或捐赠协议等,所有的资产减少必须要有资产处置批复或单位资产处置决定。资产变动数必须与审批数一致。

(二)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安排专业人员,配备良好的硬件设施,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健全资产台帐,及时更新数据,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实现资产的数字化、动态化管理。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和资产管理需求,研发和引进个性化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提高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六、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合理科学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审计、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考核激励制度,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各单位要按照以上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堵塞一切漏洞。建立国有资产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向省教育厅进行一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甘肃省教育厅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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