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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材料低值​耐用易耗品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材料低值耐用易耗品管理补充规定

院办发【2017】31号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第68号令),结合学校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实际,为推进校院系两级(三级)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二级单位管理职能,不断提高资产管理有效性和时效性。同时本着简化购置报账手续,规范材料、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现对我校《河西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是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和行政办公生活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它的管理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和开展教学、科研、生产活动及办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条 凡单台(件、套)价格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低值耐用品或累计批量采购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由二级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申报自行采购,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报账,不再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凡单价大于50元(含50元)小于1000元(含1000元)的比较通用的低值耐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柜、办公桌椅、电脑等设备提升性能配件、录音笔、移动硬盘、激光笔等)和批量采购大于1000元的低值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体育文化用品、卫生用品、劳保用品等),在学校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或供货商)定点采购,按学校签订的供货协议和相关配备标准要求,实行协议供货。

第四条 材料、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河西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其调拨、报损、报废、处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置残值交学校财务处,同时报国资处备案。

第五条 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资产和单位价值虽低于1000元以下,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图书、学生课桌、学生公寓物品柜、高低床、办公家具等),仍由国有资产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达到学校招标数额(50000元及以上)规定材料、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采购,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招标办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遇特殊情况,可通过招标办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其它采购方式。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材料、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审批及购买程序,并建立材料、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账目,规范采购、验收、入库、报账、领用手续;对在材料、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虚列支出,学校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责任。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国资处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并将其纳入单位年终考核和次年资产配置以及材料、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经费划拨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与《河西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不一致地方,依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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