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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甘管局发〔2012〕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6号)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甘财办〔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各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驻外机构、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关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及上述部门(单位)所办的培训中心、宾馆、饭店、印刷厂等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审批处置。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处置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委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处置。

第八条 未经批准处置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

第十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或拍卖等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主办单位对资产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等,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

第三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指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使用期限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变更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或按相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十六条 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省级罚没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申报除公务用车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的资产处置时,应提供申请文件、《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能够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和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等。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变更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变更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经上级部门同意调出资产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审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和省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对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的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能够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和机动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及能够证明该资产确需报损核销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须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房屋建筑物的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

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占有、使用单位应首先明确产权归属,方可提出处置申请。

(一)申报。对需要处置的资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填报《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公务用车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填报《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审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除公务用车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其他资产的处置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作出批复;公务用车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鉴定及评估。对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商请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或备案,其中:申请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实行评估报告核准制;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实行评估报告备案制。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批机关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处置。对资产无偿调拨的,单位应根据批复文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资产报废的,单位应根据批复文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对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单位应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五)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六)备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处置的资产,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区分每半年一次,将处置情况汇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总体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产权交易机构应于资产处置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处置权限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

(二)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资产;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可自行处置单位价值(原值,下同)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各部门(单位)每年自行处置资产原始价值累计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审批,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二)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因作弊或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裁定评估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评估机构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附件1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最低使用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一)

机动车

1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30万公里)

15年

2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3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

15年

4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10年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8年

6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7

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8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6年

9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6年

10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9年

11

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10万公里)

10年

12

正三轮摩托车(8万公里)

8年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1

高速客船

25年

2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

30年

3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0年

4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

30年

5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35年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8年

2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8年

3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6年

4

笔记本电脑

6年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6年

6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6年

7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6年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年

2

电冰箱

8年

3

洗衣机

8年

4

摄像器材

10年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10年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8年

7

中央空调设备

10年

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

15年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0年

2

厨房设备

8年

3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年

4

道路清扫设备

10年

5

电子设备

6年

6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6年

7

音响设备

13年

8

健身房设备

8年

9

通讯设备

8年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

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年

机械设备

15年

动力设备

15年

传导设备

15年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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