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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4〕131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根据《甘肃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甘办发〔2013〕7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党政机关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筹措计划初审后进行分类立项审批,维修改造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进行评审论证并审批。省级财政按照预算安排维修改造资金。

第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时间在15年及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维修改造:

(一)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二)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使用安全的。

(四)采暖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严重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

(五)房屋建筑物达不到国家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标准的。

(六)其他确需维修的因素。

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破坏的,可根据灾害鉴定申请,不受使用年限限制。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造价严格按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额核定。

第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维修改造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专款专用。

第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建设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擅自更改审批内容、超标准维修改造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已安排的资金。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维修改造资金使用、政府采购、工程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建设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条 市(州)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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