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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关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关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意见

院办发{2017]2号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为适应政府集中采购政策、规定、方式等要求的变化,学校决定结合物资采购工作的实际,实施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坚决落实政府采购要求

(一)时间要求。从 2016年下半年开始,学校将资产采购、工程与服务类项目逐步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2017年起按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全面实施。学校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纳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学校各项相关业务在新平台与机制上的正常运行和“无缝对接”。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要求。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取得的各种国有资产(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无论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全部参加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进行集中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学校招标办会同管理部门负责校内招标、采购工作。

(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方式、范围和标准以当年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二、做好资产采购计划的申报论证与审批工作

学校资产采购实施项目管理,所有资产采购必须完善项目申报论证和审批工作。

(一)各二级学院、部门(单位)申请购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时,须在每年学校编制次年财政预算前,提出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购置计划(项目),并按要求附单位论证报告和相关会议决议。

(二)各二级学院(科研单位)所申报服务教学科研等资产购置计划(教学科研设备、家具)需经学院(单位)组织专家会议论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教务处、科技处分别负责汇总审核、组织论证并确认,提出建议计划,国资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沟通,审核并原则确定次年购置计划;其它单位所报办公生活管理等资产购置计划(货物类、服务类),由国资处负责汇总审核、组织论证并确认,提出次年购置计划,并与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沟通,审核并原则确定次年购置计划;维修改造提升功能资产购置(工程类、服务类),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论证、财务处汇总审核,并与后勤处、基建处、学生处、保卫处等项目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按后勤、基建、学生及保卫等分别提出并原则确定次年购置计划。所有资产购置计划必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学校次年的《政府采购计划》,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采购。

(三)财务处按学校相关会议审议批准的物品政府采购计划安排预算,并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查备案;依据财政厅批复项目预算,项目实施学院和部门对采购内容和计划进行再审核,并提出采购要求(采购要求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经国资处报学校相关会议审核后,国资处、财务处依学校采购计划办理计划审批,招标办按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及招标采购审批,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签订合同、供货(施工)、验收、保修维护等。

(四)学校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增减变更。

(五)附属单位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采购立项、审批工作。

(六)基建工程按相关要求做好申报、审批、立项、招标、施工等工作。

三、严格政府采购预算,依计划按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一)严格执行学校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对提出的购置计划不得随便更改,更不能随时随地提出购置要求,坚决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二)当年应急资产购置,需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请,经论证,学校相关会议审定或领导批示,财务处安排预算后,按规定审批购置。非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项目,财务处不予付款及报账。

(三)集中采购物品以当年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不分资金来源,不论金额多少,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内容,均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四)使用专项经费(项目费、科研费、培训费等)购置的物品中含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购买,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采购意见和方式的项目费、科研费等,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五)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及材料等,按学校批准权限采购,依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管理。

四、加强学校分散自主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一)招标及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河西学院国有资产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程序和规定,做好各项采购工作。

(二)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属于学校分散自主采购的项目,大额度资金(5万以上)项目由学校进行公开招标,学校招标办负责招标工作;小额度(5万及5万以下)零星采购由招标办、国资处(或后勤处)、审计处、财务处会同使用单位采取询价、现场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三)招标办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制定严格的招标与采购工作程序,招标资料、采购过程、结果等要形成文字材料并存档。

(四)经批准属于学校分散自主采购的项目,招标与采购方式须经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进入招标与采购程序,招标与采购结果须向全校公开,向主管校长、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报告。

(五)建立招标与采购工作有关工作制度。包括学校听取招标与采购工作汇报和检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在一定范围内)、招标采购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评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七)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招标活动和采购活动及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八)各级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

(九)审计处负责加强对学校各种采购活动包括修缮改造工程招标和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家具及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工作的全程审计监督。

(十)监察室负责对学校修缮改造工程、仪器设备、图书、教材、家具及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对在招标和采购工作中各级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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