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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附属医院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关于加强和规范附属医院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院办发{2017]32号

为了加快建立附属医院与省级财政财务预算、资产管理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附属医院有效运转和自主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依据《河西学院关于深化附属医院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5]12号)相关精神,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附属医院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张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张掖市人民医院整体并入河西学院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163号)精神,附属医院资产管理按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支持附属医院依照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和医疗卫生单位特性独立做好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省财政对资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附属医院要严格执行和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52号)等一系列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学校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独立法人自主发展的主动权,完善财务预算和资产管理内部运行规程,切实建立起院长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资产预算配置、采购审批、使用管理、报废处置等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

三、建立和完善“财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学校”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落实附属医院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实现有效管理;同时,根据省财政要求,强化学校对附属医院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

四、根据省财政对附属医院财政供给关系和运行机制,附属医院要按照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等方面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及时有效地完成财务预决算、资产配置与审批采购、国有资产年报和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出租出借管理等工作,在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报告、审批、备案的同时,应向学校报告备案。因属地医疗卫生部门规定要求配置的资产,应向属地医疗卫生部门报备。

五、附属医院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确需对外投资必须按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亦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六、附属医院要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建立与学校相关部门联席沟通机制,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为开展附属医院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七、临床医学院国有资产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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