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学院国有资产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学校采购行为 ,促进学校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采购范围 ,包括教学、科研、后勤、行政办公等利用学校资金从市场获取货物的行为。
第三条具有独立法人的附属业务单位,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经学校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采购管理职责及购置机制
第四条资产采购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透明、公开、公平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遵循保障供应、保证质量、性价比高及尽量为学校节约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资产采购要严格遵守《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学校审定的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采购管理工作,由校长领导,主管校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资产采购的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购置计划提出、汇总、审批、合同签订、资产验收、固定资产入账等工作;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为学校资产采购的招标机构,负责学校的国有资产招标及招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学校年度资产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河西学院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意见》要求,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并编制本部门采购计划,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采购计划的论证、审核和确认工作,国资处等部门整理、汇总。经学校相关会议审批立项,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部门核准后,招标办负责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依据有关文件决定政府采购方式,属于集中采购的在财政厅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按政府采购要求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属于学校自行采购的在财政厅办理政府自行采购手续后,由学校招标办负责实施采购事宜。
第三章 国有资产采购权限和立项
第八条依据学校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资产采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政府采购办确定为政府集中采购的设备 ,由招标办协调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二)集中采购范围之外,被政府采购办确定为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设备,单价小于1000 元单个设备、批量小于5000元的低值品、消耗品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单价大于1000元(含1000元)单个设备和批量大于5000 元(含5000元)的学校资产的采购,由招标办、国资处与使用单位协同采购;单价和批量大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设备由学校招标办按程序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遵循“先有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未列入学校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预算外项目,必须先立项后采购。需要应急购置专项资产时,使用(提出)单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核、审批 :
(一)单项采购 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依项目性质分别报归口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实际需要,对该项目采购必要性、采购内容、经费预算等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经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学校资产主管校长审定立项。
(二)单项采购 5万元--10 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依项目性质分别报归口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实际需要,对该项目采购必要性、采购内容、经费预算等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经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和学校资产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校长审定立项。
(三)单项10 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上述程序外,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立项。
(四)批准立项后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产采购及招标
第十条被政府采购办确定为学校自行采购的设备,在资产采购过程中,使用单位必须派一名单位领导或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采购过程,并负责技术把关、答疑等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 50000 元(含50000元)以上的资产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协调招标的全部过程 , 统一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生产能力、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全面考察工作,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至少有三家以上具有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按规定的程序和评标办法以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的原则择优选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学校招标文件的编写分为两部分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编写招标书中专业技术部分,招标办负责编写标书中商务条款的内容。所有招标文件必须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对外进行发送。
第十四条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大型仪器设备或批量资产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省上招标办法执行。由招标办组织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与供应商进行商务洽谈,其中招标办、国资处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使用单位负责合同的技术条款,并各自承担相应范围的责任。
第十五条资产采购要全面加强合同管理。购货合同必须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受托人(国资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并加盖“河西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的商务等通用条款由国资处负责,合同的技术条款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范围的责任。
第十六条情况特殊,确需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必须经学校招标办、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单位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协议后,将合同正式文本送国资处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未经学校授权而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十七条采购资产到校后,国资处通知使用单位依合同技术条款约定负责组织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填写验收报告,经项目归口部门签注审核意见后送国资处申请资产验收;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组织资产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资产登记入账。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审计处审计后,财务处负责账务支付。验收不合格的商品应及时做好调换、变更、索赔等善后处理工作,若商品出现换代、停产时,供货商可申请调换,经使用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国资处、招标办、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在不降低质量要求和配置的前提下,可提供该商品的替换商品,但其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商品价格。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已经招标确定商品或设备,确属变更的必须经相关会议讨论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招标办、审计处、国资处、财务处讨论签字确认,方可变更,变更内容较多时,主管资产校长审定。
第十九条 学校统一采购的资产,由国资处会同财务处按程序与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各部门按规定采购的资产,由该部门会同财务处按程序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凡产权属于学校管理的固定资产,不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须在国资处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资产招标过程要全面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招标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采购意见和方式的项目费、科研费等,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捐款等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捐款人意愿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对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擅自进行采购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违纪进行问责处理,国资处和财务处拒绝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货物或工程进行验收、报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国资处和招标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