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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52号)、《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规划、协调、管理全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及资产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

(三)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计划审批、统一配置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管理。

(五)负责办理资产购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报废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工作。

(七)负责签订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并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报关等手续。

(八)负责资产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负责仪器设备大型维修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的审定、审批,并协助做好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

(十)负责对校内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校长办公室、科技处: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细则,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的管理。同时制定科研项目设备采购预算和分配方案;调研、论证、初审科研设备购置计划;制定学校产业管理办法,对产业部门资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按要求汇总填报产业部门相关数据报表。

教务处: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管理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方案及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调研、论证、初审教学、实验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及实验药品使用管理的督查。

财务处: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等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避免呆账、坏账。

后勤管理处: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物业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学校校舍及配套设施、道路、树木等的管理维护和修缮。

图书馆:贯彻国有资产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负责拟定图书资料购置计划及图书的使用管理。

河西生态与绿洲农业研究院:贯彻国有资产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农业科技产业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农业科技产业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制定农业科技产业园发展规划。

医学校区管理中心:贯彻国有资产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医学院农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医学院农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制定农场发展规划。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二级学院、科研平台)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确定1名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和1-2名资产管理员实施对本学院、本部门资产的具体管理,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学院、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掌握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依据。

(三)负责本部门新购固定资产的登记、初验以及账卡物的日常管理。

(四)负责本部门资产处置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维修维护的联系落实。

(六)负责本部门资产清查,及时做好账物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负责监督、落实本部门出现调动、退休等人员变动时的资产移交工作。

(八)对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向部门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校内各部门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新设专业或新建项目。

第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再新配。

第十条 资产购置遵循“先有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进行。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预算,经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审定立项,列入预算,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同意后,方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擅自购置的学校不予报销,同时将所购资产收归学校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校内闲置、低效率运转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使用,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职能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账卡登记制度,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附、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科技处要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批准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不得将学校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单位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处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处置;对达到报废时间要求,经评估鉴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经鉴定评估确已不能使用的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向国资处提交报废申请;国资处根据资产处置程序和权限办理资产处置申报手续;国资处、财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转让、置换等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凡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必须由部门进行内部鉴定后,向国资处提出处置申请,经国资处组织鉴定后,汇总整理相关材料报学校审定。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由学校审批,下发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元以下的资产,由国资处根据学校审定意见,向省教育厅申报,由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国资处根据学校审定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交通运输设备处置、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的处置、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调拨资产、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财务处、国资处根据处置批复文件做账物处理及相关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收入,交财务处,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需要或安排进行清查。

第七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校内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国有资产队伍建设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管理情况;

(四)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情况;

(五)国有资产清查及综合使用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创新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将与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年度工作考核相挂钩、与部门的资产配置相挂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行各部门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国资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资产归口管理和使用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具有独立法人的业务单位,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学校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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