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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明晰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办公服务,依据《甘肃省高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参照此办法,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关于固定资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安排实施及统计报表编制上报工作;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报备手续;

(六)负责组织安排学校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或管理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不同,对学校及所属部门所有或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产清查、资产统计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核算;

(二)招标办负责固定资产采购;

(三)基建处负责房屋资产建造;

(四)教务处负责教学类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核及使用效益评估。

(五)科技处负责科研及产业类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核立项及使用效益评估。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树木管理及房屋资产维护、修缮;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

(八)档案馆负责档案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具体使用保管部门为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各归口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等日常管理,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处置等事项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中各类事故的调查了解及上报。

第三章 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一)单件价值15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专用设备;

(二)单件价值10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通用设备和家具;

(三)一次性配置20件(含)以上,单件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配置50件(含)以上,单件价值在2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规格、同型号仪器设备或家具。

第九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按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纸质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不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购买价款计入固定资产,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等均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计入固定资产。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计入固定资产。总价值小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维修改造工程形成的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计入固定资产。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计入固定资产。

第四章 增减变动与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购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接受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适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根据需要国资处定期(每年安排2次,每次2个学院和2-4部门)或不定期地通过普查、抽查、重点清查等形式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如实上报学校,经学校研究后,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调拨、转让、对外捐赠、报废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根据《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报废资产的处置必须在学校招标平台以公开竞价或拍卖方式完成。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事业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领发、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要制定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按固定资产的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总分类账与固定资产各使用管理部门的明细账应进行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建账、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对配备给工作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保管使用好资产。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应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认定。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相关证明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办理有关账务注销手续。对违反学校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进行损失赔偿等,触犯法律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校的固定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二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要熟练运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固定资产全动态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数字统计和分析利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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