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
院办发【2017】31号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是设备技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正常使用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和规范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一、验收职责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资产验收;使用部门为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保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及技术验收。
二、验收前准备
(一)技术资料:仪器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应预先安排或培训专职技术人员,熟悉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提出验收重点。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其对环境条件的要求,选派专人负责装机的准备工作;如安装、技术验收有困难,应邀请其他学院、部门或校外相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安装、验收;制定好技术验收方案,包括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方法、步骤等,还应准备好安装调试中校检所需的仪表、检测仪器、专用工具、试样和材料等.
三、验收内容
(一)外观验收
1.检查仪器设备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受潮、变形等情况;内包装防震装置是否完好,弹簧是否脱落以及防潮措施是否可靠等。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实物及数量验收
1.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三)质量验收
1.严格按照《合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2.对照仪器设备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验收、安装、测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文件。
4.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商,限期整改。
四、验收程序
(一)到货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部门对照《合同》,会同供货方认真清点到货仪器设备与《合同》的一致性。如确认无误,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合同》,将仪器设备清单录入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打印《河西学院资产验收报告》。如与《合同》不一致,责令供货方限期整改。
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到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技术验收
在完成到货验收后,由使用部门会同供货方按照《合同》尽快完成安装调试及培训,并检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在完成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及技术资料移交齐全后,由使用部门组织3人以上的技术验收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验收。
技术验收合格,由供货方填写《验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内容;使用部门填写“使用部门技术验收”、“资产验收清单”相关内容,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学校资产验收。《合同》总价50万元以上的项目,供货方还需提交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供货情况、完成情况等内容的项目验收申请。
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学校验收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部门提交的验收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学校验收工作组进行资产验收。
五、验收要求
(一)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以《合同》为依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随意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合同》产品在供货期间已停产,由供货企业提供厂家证明,经使用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为该产品的替代产品,替代产品的质量、参数、价格等须等于或优于原产品。
2.《合同》产品达不到供货企业投标时保证的技术参数,由企业提出解决方案,经使用部门组织论证形成报告并由负责人签注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变更。
3.涉及变更内容为项目主要设备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或变更内容较多及变更价格较大的,由供货企业提出申请,使用部门签注意见,招标办、审计处、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议研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
变更手续完成后,资产管理员按变更后的货物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二)仪器设备的验收,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依《合同》办事、依程序办事的原则
1.凡纳入学校物资采购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并加盖“河西学院合同专用章”,其他部门与外界签订的权限以外的仪器设备供销《合同》,购买的仪器设备,验收、入帐等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受理。
2.《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除《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强行向供货方提出《合同》以外的要求,更不得以供货方不满足部门或个人提出的《合同》以外的物资或其他要求不予验收为名,强行向供货方索要物品或附加合同以外的条件。
六、其他
(一)家具等其它固定资产的验收参照以上规程办理。
(二)资产验收完成后及时整理相关材料送审计处、财务处审核。
(三)本规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