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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仪器设备建立校、使用单位二级维修管理体制,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规划、经费预算、审核、界定、联系、检查等宏观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负责日常设备的维护、简单维修、报修、送修、验收和建立维修档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范围及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是指供给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使用,并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正式建制入账,办理固定资产手续的仪器设备等,包括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和合作加工制造的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一般维修由各单位自行维修,维修维护费由学校财务处专款划拨各单位;较大型(单位或单套价格10000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主要来源是学校行政事业费拨款(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较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范围和维修费列支渠道:

(一)全校各单位的较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各种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修费票据,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二)单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较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费从学校的专项维修经费列支。

(三)正在进行中的科研项目所购置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该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后,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四)正在建设中的重点学科,用本学科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该学科专项经费中列支;学科建设通过终期验收后,按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五)用于经营服务实体的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其经营服务收入中列支。

(六)对于维修费用接近或大于仪器设备残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

第六条 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入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供货厂家负责保修。

第七条 较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

(一)报修:凡需要报修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使用人向所在单位领导申报,填写《河西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界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界定维修费列支渠道。

(三)维修:由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维修,对于维修费累计≥1000元,小于10000元的,需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对维修费累计≥10000元的,经国资处审核后,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维修。

(四)报账: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并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10万元以上)设备的维修,所在单位送交《河西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维修验收申请书》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3人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生产厂家或同类厂家联系,按学校有关规定,采用招标和协议谈判等方式确定维修单位,先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按照仪器设备说明书、合同,或协议要求,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并做好详细记录。经反复运行检验,仪器设备运行测试符合技术参数指标,所在单位填写《河西学院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维修验收申请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财务处方可从维修专项经费中报销。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设备报修要认真审核并及时处理,做好维修记录,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管理人员要实地查明原因,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当立即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按照学校有关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常性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注重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技术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年度使用机时任务。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带病运行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基础。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有限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少花钱、多办事,校内各单位要积极组建并培训工作人员作为兼职维修队伍,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各部门设备的完好率,并进行登记,作为对使用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拟改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奖惩制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要作为年度考核指标依据的内容之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一般每学年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年度工作考核一次,各院(处、部、中心)一般每学期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学期工作考核一次,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导致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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