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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文件精神和《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工作正常运行、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校园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坚持和遵循“规范管理、监管有序、统一标准、分类托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主要指公用房屋和土地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长期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土地、公有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依据学校运行管理机制负责对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和审核,根据类别确定委托管理部门,规范出租出借程序,并确保学校资产的收益;同时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制度建设、出租出借审批、数据上报等。

(二)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医学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农业绿洲研究院等单位,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审签备案以及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并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学校招标办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采购招标工作,通过招标采购形式确定出租出借费用(价格)。

(四)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支出及上报等工作,并建立经营性资产的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管理制度。

(五)保卫处是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运行的综合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方能实施。由委托管理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执行。具体程序为:

(一)委托管理部门提交《河西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协议或合同、出租出借资产清单等)。

(二)《申报审批表》须经由审计处、财务处、保卫处

、后勤处等相关单位会签审核。出租出借单位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三)会签结束后将《申报审批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和备案手续。

(四)上级部门批准后,招标采购,由出租出借单位与承租(借)方签订租借合同。

(五)承租(借)方缴纳租金或占用费,委托管理单位向承租(借)方交付所租借资产。

第七条主管部门和委托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监督,完善相应管理制度。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均按房屋类别,统一管理,分类审批。

(一)学校委托管理部门对具备经营性质的公用房屋对外进行出租出借,严格按《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二)校内其他单位一般均不允许利用公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出借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审定。

(三)河西讲堂、体育馆(场)和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临时出租出借,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教学楼教室临时对外出租出借,需经教务处、后勤处等单位和学校领导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五)学生公寓和未出售的教工住宅对外出租出借,分别由学生处和后勤处等单位和学校领导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学校土地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如农场)出租出借的,应由学校确定的委托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经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予以出租出借,委托管理部门做好签订租(借)协议书(合同)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做好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第十条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及家具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确有需要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等先关配套资料,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审核,提交学校批准后予以出租出借,出资出借单位做好签订租(借)协议书(合同)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做好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从事种植业的土地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费用严格按协议(合同)执行,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学校给予委托管理部门一定数额的管理服务经费和维修维护经费,保证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和保值增值,保证出租出借收入到位。

第十三条委托管理单位与承租、承借者按学校规定签订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包括资产基本情况、出租出借期限、出租出借用途(范围)、租金(管理费)、资产维护、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通讯及日常维修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向承租方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标准不低于一个季度的租金或按采购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第十承租(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进行经营;承租(借)人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 委托管理单位(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如资产租借合同(协议)变更或终止,应及时向学校国资处报备。

第十 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的报学校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固定资产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

(三)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五)因预防措施不利造成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流失;

(六)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利用学校国有资产签订了出租出借协议的单位,要对有关项目认真进行核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西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租(借)用单位(个人): 年 月 日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或房产编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资产价值

入库时间或建筑时间

资产编号或存放地址

租借时间

1

2

租(借)用单位联系人: 电话

委托管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章)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会签:

年 月 日

委托管理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章)

年 月 日

国资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签名: 学校(章)

年 月 日

说明:1房屋计量单位为平方米(间),土地计量单位为亩,仪器设备计量单位为台。

2.资产价值有原值的填原值,无原值的只填数量或面积。

3.若有学校相关会议纪要,相关部门会签。

4.本表一式四份,借用单位、资产管理单位、财务处、国资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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