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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31号

为对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进行统一管理,使捐赠人(单位)的意愿能有效的实现,捐赠的物品真正达到物尽其用,根据《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主管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主管部门)。

第二条 校内外捐赠学校或由学校捐赠外界的有形、有价物品等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接受捐赠管理。

(一)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接受单位自行登记使用;

(二)1000元—1500元(不含1500元)的捐赠物品,由学校各院(中心)、部、处登记造册管理使用,报国资处备案;

(三)1500元以上(含1500元)及1500元以下无具体接收单位的捐赠物品,由国资处负责接收并登记造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配给适用部门使用,其中单价1500元以上捐赠物品同时记入资产账与财务账;

(四)无法计算实际价值的贵重工艺品及名人字画,可由各接受单位保管,报国资处备案。

第四条 对外捐赠管理。

(一)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没有计入固定资产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捐赠单位自行处置;

(二)1000元—1500元(不含1500元)没有计入固定资产的捐赠物品,由学校各院(中心)、部、处申请,报国资处审批;

(三)计入固定资产的捐赠物,由资产使用部门申请,国资处登记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并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核减资产账与财务账。

第五条 出具给对方的接收捐赠物品证明上,应明确注明自学校收到捐赠物品之日起,产权已归属河西学院。

第六条 接受捐赠物要登记造册,要给对方出具接收证明。

第七条 捐赠给学校或由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的物品,受赠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主管部门做出预算,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在不影响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分配捐赠物。

第九条 捐赠物不得二次捐赠,如确实需要,须经主管部门审批。贵重物品或影响较大的物品应报请主管校长审批,要及时办理物品转赠手续。

第十条 接收捐赠物品后,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妥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物品不经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学校一律不予承认,不出具接收证明。受捐赠时发生的费用不得从学校财务支出。

第十二条 接受的捐赠物品应当面接收之后,才可出具接收手续,不可凭空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 精密、贵重物品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接受小组接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有权拒收受名不符实或实物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

第十五条 学校捐赠外界的物品,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捐赠时要有第三者在场。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不得接收、受私下捐赠的任何有形、有价物品,违者按违反校纪处理。

第十七条 捐赠人(单位)若以自己的名称命名捐赠物或建立实验及研究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报主管校长同意,必要时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以捐赠人(单位)的名称命名的捐赠物品不得再以其它的名称命名;撤销命名须经原批准命名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不接收、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的物品:

(一)有损国格、人格,辱没学校及受捐赠方声誉的物品;

(二)对环境有污染的物品;

(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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