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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2  |  查看次数:[]

河西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3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相关程序,根据《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中心)、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行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依据《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6号)文件精神,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占用、使用的在学校国资处已登记的资产属性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车辆和房产等固定资产注销行为。

第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或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等,需要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家具和车辆等,均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条学校房屋因年久破旧、存在安全隐患、或原房屋不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需要在原址上新建构筑物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办理房屋报废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严格审核、鉴定。

(一)经鉴定仪器设备和家具需要报废,需填写《河西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申请单位领导提出意见,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送国资处按程序分类审批。

(二)报废仪器设备必须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填写《河西学院固定资产报废鉴定意见书》。

(三)报废单件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或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归口管理部门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至少有1-2名校外专家)进行鉴定,提交《河西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四)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程序:

(一)固定资产使用人填写《河西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向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二)资产管理员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审核,并填写《河西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和《河西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并提交单位组织鉴定、领导审批。

(三)资产管理员将单位领导审批后的资料报送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四)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审核,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该资产进行相应的技术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送国资处进行再审核。

(五)国资处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经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会签,按审批权限报批,并负责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报备等手续。

(六)国资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向招标办申请,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报废处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七)实物报废处置后,国资处、财务处负责办理资产账务和财务账务的销账工作。

第八条设备等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报废单件价值5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分管校长审批,学校行文报备。

(二)报废单件价值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学校行文报备。

(三)报废单件价值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报教育厅审批,财政厅报备。

(四)报废单件价值5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报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为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正常管理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河西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中注明,在未经国资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十条报废的仪器设备如果是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具有专业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一条机动车报废按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国资处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破旧房屋报废必须先做报废鉴定,鉴定的组织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国资处在收到《河西学院房屋报废鉴定报告》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拆除报废房屋。影响学校整体建设规划的房屋,依据政府批准的规划适时提出报废申请,获得批准后拆除。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过程中残值,除特殊要求外,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国资处申报,招标办负责处置。处置产生的收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完成处置回收手续后,国资处依据《河西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进行销账处理,报废资产销帐结果定期分类汇总后,交财务处做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五条房屋报废拆除后,国资处和财务处同时做房屋固定资产销帐和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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