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学院离岗人员办理资产移交的暂行规定
院办发【2017】31号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西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离岗人员指校内人员调离原单位到新单位任职、退休和调离学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调离原单位到新单位任职的人员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的资产包括:(1)在原单位工作时,单位给离任人员个人配置的所有办公设备,如:电脑、照相机、办公桌椅、图书资料等;(2)调离原单位到新单位任职的离任干部,在原单位所分管的全部资产,如: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实验仪器、账表等。
第三条 离岗干部在原单位任正职的,由审计处负责做好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审计工作,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离任干部在原单位任副职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由原单位正职干部监交。移交时必须要有书面手续。移交手续一式三份,移交人一份,原单位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一份。其他人员离岗均由部门主管负责监交。
第四条 离岗人员离岗时因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或移交不清楚,而导致原单位资产出现问题的,由原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离岗人员属部门领导的,由原单位主管领导和离任领导共同负责。离岗人员不经原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携带给个人配置的办公设备离开原单位的,由原单位负责追回,拒不交回的,由财务处根据《河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河西学院家具管理办法》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并从离岗人员工资中扣回,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当事人适当经济处罚。
第五条 调离原单位到新单位任职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确需将上述资产带离原单位的,必须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原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同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办理相关资产划转手续。
第六条 退休人员和调离学校的人员离岗前应办清国有资产的所有手续,相关部门方可办理退休和离校手续,否则,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