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学院仪器设备调拨管理办法
院办发【2017】31号
为加强对学校各部门闲置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调拨仪器设备的界定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调剂或调出:
(一)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闲置的;
(二)由于更新换代,弃之不用的;
(三)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四)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达到报废程度,但确已长期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调拨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对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实际需求情况进行调拨处理。
(二)闲置仪器设备的调拨,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经设备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提出处理意见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处理。
(三)调拨按“先出后入,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部门内和校内调拨,由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须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调拨。
(四)调拨单位须填写《河西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在完成相关签字手续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转账手续。校内调拨应及时办理有关账目移交手续。校外调拨必须做好验收手续和收款工作,并出具有关的单据。
(五)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教科用品,如果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事先报原免税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
第三条仪器设备资产的帐务处理
(一)凡校内教学与行政之间的调剂,一律采用无偿调拨。
(二)校内教学、行政与科研之间有偿调拨,非经营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有偿调拨,价值协商而定。
(三)对外调拨的闲置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设备所在部门应组织专门技术人员根据闲置仪器设备状况进行评估定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接收部门到学校财务处交款后在国资处办理设备对外调拨手续,然后凭提货单到设备所在单位提货。
(四)有偿调出的闲置仪器设备的回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用于增添仪器设备或维修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国有资产总账与部门分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